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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  第?十四:条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    《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  《 ,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 : , ,  :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  》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  》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 ?。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  第十九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第,二,十条 ?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  : ,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       【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        !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 《    《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     第二!十一条 《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