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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 ,  : ,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第十三《条 :。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   第十四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第【十五:条 :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  》  :  :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   ?    《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 ,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 ,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   ?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  : 第:十九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   ?。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     》  :。。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    】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       【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 :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