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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 《     第十二!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 》   ?。 第十三条》  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    第十四条 ! 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  》   ?第十六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   ?  (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      —   (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 【 ,     】 ,  : (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    【   ?  (?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    《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 —     —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其可供【开采的?矿产的储量规—模为中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 :  —   开采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 — ?。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总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     矿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 【 ?     第十七!。。条  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 ,。  : 第十八《条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 ,   》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   —  第二《。十条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  :  :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 【   ?。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 :。 ,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      —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      !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     》第二:十一:条  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    【 第二十二》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