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  —   第三条 【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 ,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   —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