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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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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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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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 ,。。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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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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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 :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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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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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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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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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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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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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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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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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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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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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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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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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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