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
】 第二条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
— 第三条 【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
第【四条 国家保障依!。法设立的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的合法《权益
! , 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
?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
—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
《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
《 ,第七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
】第八条? 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
第九】条 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 ? 第十条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
,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
》 :第十一?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