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建标库

第十章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