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第六十九条 拘留所的执法和管理文书格式,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七十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第七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