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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拘【 留 所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 ?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 【。 第七条 —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 ? 第八条《 ,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