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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拘 留 所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 《  : ,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