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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拘 留 所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   第六条 【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 《。    《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