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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拘 ?留 所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 【 第六条 【拘,留所:应当按照规》定的建设标准—。设置拘留区、行政办!公区等功能区域【 】 第七条 拘留!所依:照,规定配备武器、【警,械配备交通、通讯】、技术?防范、医疗和消防】等装备和《设施 ! 第八条— 拘留所》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