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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   《      —(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 》  :。     》 (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    】。   ?  :(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 ?  《       (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   —      (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      !  : (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  ?。。 ,  第四十》七条 ?。 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    《第四十?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 ,。 :   《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调整费率的建!议   !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听取工伤职工、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对—改进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对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依法对工伤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 , ,  :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伤保险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     第五十三!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 ,    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    【  :。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