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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 — —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 ,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 , 《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 ?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 —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一)故意犯【罪的; 【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 :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十?一、: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第四款修改为】:“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第—六款修改为:“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 十三、!。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 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第二款修》改为:“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十五《、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 :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 , 》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十六、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十七、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删去第(!四)项? ? 》 :十,八、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 十九、【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 《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 ?。 :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 】。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 ? 》。 二十、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二十一】、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 》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删去第一】款 : , 【 二十?四、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 【 此外对条文—的,个别:文字作了《修改对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 , 工:。伤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