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建标库

第四章着装和装备配备

    第二十五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配备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发光指挥棒、警用文书包、对讲机或者移动通信工具等装备,可以选配警务通、录音录像执法装备等,必要时可以配备枪支、警棍、手铐、警绳等武器和警械。

    第二十七条  执勤警用汽车应当配备反光锥筒、警示灯、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照相机(或者摄像机)、灭火器、急救箱、牵引绳等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防弹衣、防弹头盔、简易破拆工具、防化服、拦车破胎器、酒精检测仪、测速仪等装备。

    第二十八条  执勤警用摩托车应当配备制式头盔、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装备。

    第二十九条  执勤警车应当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装备齐全。

    第三十条  交通警察执勤执法装备,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但应当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做到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