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建标库

第三章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第二十三条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