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执勤执法行!为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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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执,法应当规范行—为举止?做到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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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站立时做到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置《于大腿外侧》双腿并拢、脚跟【相靠或者两腿—分开与肩《同宽身体不得倚靠】其他物体不得摇摆晃!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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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行,走时双肩及背部要保!持平稳?双臂自然摆动不得】。背手、?袖手:、搭肩、插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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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敬礼】时右手取捷径—迅速抬起五指并拢】。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手心【向下微向外张手腕不!得弯屈礼毕后手臂】迅速放回原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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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交还被核!查,当事人?的相关?证件:后时应?当方便?当事人?接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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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三条 《 ,。使用手势《信号指挥《疏导:时应当动作标准正确!有力:节奏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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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指?挥棒:、示意牌等》器具指挥疏导时应当!右手持器具保持器具!与右小臂《始终处?于同一条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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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巡逻间隙不得倚!靠车:身或者趴在摩托车】把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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