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
《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
:。
第【。二条 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