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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  :。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 :    《第四十四条 —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 :     —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      ! ,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 《 ,    《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  —    《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   【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  ?    《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 :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 》。    《。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 :      【。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   —     》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