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   【  第三十九条 】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 ,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 :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    》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 ?  :   ?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   —。  :第四: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   《  第四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 :。 ?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