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 :  :   第二十二条 !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二十三条 !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第二十四条【 ,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   —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第二十六条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     》。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 ,    《   ? (二?)土方开挖工程;】 ?。  《  :。。     (三)模!板,工程; 【        ! (四)《起重吊?。装工程; 【。 :        】 (五?)脚手架工程—;  】       (六!),拆除、爆《破工:程; 《。    【  :  :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 ,。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 ,   《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   《  第二十八条 】。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 :。   ?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 ,。。   《  第三十》条, ,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    【。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 :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 ,   —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 ,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  :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 :   《  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 《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第三十八条 【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  :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