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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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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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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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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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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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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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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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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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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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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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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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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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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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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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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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土方【开挖工程;》
— 】(三)模《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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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起重吊装工程;【
— — , (:五):脚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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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拆除》。、爆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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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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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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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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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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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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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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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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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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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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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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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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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 ,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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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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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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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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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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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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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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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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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 ,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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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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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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