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建标库

第三节对违法犯罪检察人员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也可根据情况先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凡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给予开除处分。

    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给予开除处分。

    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视情节可以不给予开除处分,但应当给予撤职处分。

    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条  被劳动教养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