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 ,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 第四条 【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 :。 第五条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
】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 :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 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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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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