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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 】。 》     第—四十条  —未经登记《或者被撤销登记后】。以,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并】向社会公告 —   【  第四十》一条 ?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 》     】   ? (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      —   (《二)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    【。。。 ?:第,四十二?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    (一)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     (二)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 ,  ?。   ? ,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      —。 (四)《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 】 ?     》。 ,  :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 【       !  (?。六)不履行》信息公布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提!请税务机关责—令补交?违法行为存续期间所!享受的税收减免【 《    》 第:四十三?条 : 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被责令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第四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