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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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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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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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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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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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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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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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 (【三)执?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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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 , 《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
【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
【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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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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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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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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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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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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