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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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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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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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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名称、?住所:;
】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
】。 : (三)》执业工作制》度;:
【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
,
? ,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
】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
】 , :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
《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