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执?业管理
【
》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
》 , ,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第九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名称、住所》;
:
《
》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
】 (三)执业!工作制度《;
【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
《
—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
? —。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
—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
:
》 :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 《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
第十四!条, ,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