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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管理 ! :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 ?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 《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名称》、住所;《   】 ,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 ?     —    《(三)执业工—作制度?; —      —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    》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 《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      —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     !   ?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十,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 , ,     》。。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      【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 ?。 , ,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