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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执业管理 !。  —。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名?称、:住所; 《   【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 :    《    (三—),执业工作制度;【 : :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 ,  《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    《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 , ?     》 ,。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 :   》。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 ?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第十【。。一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     第—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