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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管《理 ?    ! 第七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资产! 》    《。 事业?。体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持【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普通合伙制基层【法律服务所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至,少,有两名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能够专职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合伙—人并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名的合《伙协议 !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财!务、职能应当与司】法所:分离: : ,  《   第《八,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由以下三部【分内容依《次排列组成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字号法律服务】所 —。     第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名称、住所; 【 》   ?     (二)】本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职责; —   》  :    (三—)执业工作制—度; 【      —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辅助工】作人员的聘用、【管,理办法; — ,       !  (?五,)财务管理制度、分!配制:度; 】    《    (六)【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 : , ,     》    (七)停办!、解散及清算办法;! — ,。       (】八)章程修改的程】。序,;   !    《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 :   ? ,。第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  》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       !。  (二)停—办,或者:决定解散的;—    !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 :    基层—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为自行停】办、解散应》当终止 —   》。  第十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在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并不】得受理?新的业务 —  》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十《。五日内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基层法律服】。务所拒?不履行公告、清算】义务的?可以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公—告后办理《注销手续 !  : ,  第十三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悬】挂于执业《场所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业证不得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 — : ,   《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的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