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