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解决乡镇和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出发,制定本地区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发展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司法部此前制定的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