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凡例是对《药品目录》的编排格式、名称剂型规范、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
西药部分,收载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中成药部分,收载中成药和民族药。
协议期内谈判药品部分,收载谈判协议有效期内的药品。
中药饮片部分,收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支付的饮片,并规定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饮片。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保障部门要参照本暂行办法,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或紧急情况时,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临时调整或授权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临时调整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第三十六条 原则上《药品目录》不再新增OTC药品。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