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质量【管理 《 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规范和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 , 第三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     机动车维!修配:件实行追溯制度【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定留存配【件来源凭证》   《  托修《方、维修经营者【可,以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同质配件《是指产品质量等【同或者高于装—车零部件标准要【求且具有良》好装车?性能的配件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原厂配件、【同,质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识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 — 第三十一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制度【     —承担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有关标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设备: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检测如实提供【检测结果证明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见附件【3);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 《 第三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等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承修机动车的】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国家有关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机动—车生产厂《。家或者第三方开【发、提供《机动车维修》。。服务管理系统的应】当向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开放相?应数据?接口  》   机动车—。。托修方?有权:。查,阅机:动车维修档案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监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加强从业人】员从业?行为管理促进从业人!员诚信、规》范从业维修》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采用定期【检查、?随机抽?样检测检验的方法】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进行监督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单位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  —  : 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   ?  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    【 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  :   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示承:诺的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所承—诺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共—同认可?拆检情况 第四十!一条 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面协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业绩(含奖励!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集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信息!并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信用档案【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维修电子数!据记录上传情况及】车主评价《、投诉和处理情况是!机动:。车维:修信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 建立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黑名单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