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2011 建标库

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应至少包含下述项目:

    a)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

    b)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试验;

    c)手动报警功能试验;

    d)巡检和查岗功能试验;

    e)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f)自检功能试验;

    g)电源功能试验;

    h)绝缘性能试验;

    i)电气强度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按GB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