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产品出厂检验
产品出厂检验应至少包含下述项目:
a)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
b)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试验;
c)手动报警功能试验;
d)巡检和查岗功能试验;
e)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f)自检功能试验;
g)电源功能试验;
h)绝缘性能试验;
i)电气强度试验。
6.2 型式检验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6.2.3 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