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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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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产品出?厂检:验
! 产》品出厂检验应至少包!含下述项《。目
】 a)火灾报】警信息的《接收与?。传输功?能,试验;?
:
b!)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接收和》传输功能试验;
!
?。
c)手】动报警功能试验;】
《。
—d,),巡检和查岗功能试验!;
【 e)—本机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 , : f)自检》功能试验;》
》
g—)电源功能试验;
!
】 h)绝缘性能试验!;
?
【 i)电《气强度试验
!
:
6.2 — 型式检《验
:
,
?
6】.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
!。
:
— 6.?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
《 :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 【c,)产品停《产,1年以上恢复—生产;
》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
,
6】.2.?3,。 按?GB 129—78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