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 ,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