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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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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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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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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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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