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行驶证;  【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   ?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