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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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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 (二)机动车行驶!证;
《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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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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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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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三)机【动车:行驶证?;
《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 ,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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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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