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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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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应当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教?育行政?部门送来的》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一》。日内:通知申?请人交?验机动车
—第五十九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申请人》交验机动车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查!。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审核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属于专用》校,车的还应当查验校车!外观标识审查—以下证?明、凭证
】 ,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二,)机动车行驶—。证;:
: (》三)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四)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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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三《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回复—。意见但申《请人未按规定交验】机动车的除》外
第《六十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确认表格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 , (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
》
, (》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领取【表,。之日起三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对】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核对行驶》证上记载的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对不属?。于专用校车的应【当在行驶证副页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第六十一条】 校车标牌应当记载!本车的号牌号—码、: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发《牌单位、有》效期限等信息校【车标牌分前后两块】分别放置于前风窗】玻璃右下角》和后风?窗,玻璃适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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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车》标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与】校车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一致但—不得超过校车—使用许可有效期
】
第:六十二条 专用校】车应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非?专用校车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后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校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换》发校车?标牌
第六十三条! 已:取得校车标牌的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专用校车【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 校车使》用许可被吊销、注销!或者撤销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拆?除,。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消除校车外观!标识并将校车标【牌交回核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经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领取《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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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将《校车标牌的发放、变!更、收回等信息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自取得《。校车标?牌,之日起每月查询【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汇【总,辖区内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和《。交通事故《等情况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十六条 !校车标?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核发【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或者》换领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机动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补发或《者换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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