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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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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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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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应当交纳】工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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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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