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