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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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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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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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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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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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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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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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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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第》七十七?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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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 第七十九》。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
】第八十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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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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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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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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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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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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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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