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会计监—督
】
, ?。 第七十三条 】
《
《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
? , : 第七十四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
《 第七十》五,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
【第七十六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第—七十七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 第七十八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
,
,。。。
《 第七十九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 :第八十?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
?
第八十一!条 : ,
,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八十!二条 ?
—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八十三条 】
?
,
《。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