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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监督 【 —。     第七十三!条   《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     !。第七十四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    》 第七十五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    — 第七?十六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   ?  第七《十七: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 ,    第七十八】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    》 第七十九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    第八十【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 ?  :   第八十一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第八十?二条   》。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八十三条   【 》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