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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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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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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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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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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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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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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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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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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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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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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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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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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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
《 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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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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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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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第八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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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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