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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会计监督 ! ? ?   ? ,。第七:十,三条   !    《。 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 》    《第七十四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一)财经法》。律、法规、规章;】。(二)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四》)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五)各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等》。   】  第七十五—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   第七十六【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帐,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 《    第七十七】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     第】七,十八条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     第—七十九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四)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五)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六)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    第八十【。条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   【。  :。第八十一条  【 :    【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 ,   第八》十二条   【   —  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 第八十三》条,    !   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