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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 第六条   ! ,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  第七《条  ?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 ,。 第:八,。条   !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     》第九条 《  :    】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第【十一:条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     第十二】条   !  :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第十三条  【 》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    第十四条 !。  —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 :     第十五条!   》 ?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     第【十六条?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    第十—七条   !    《。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 :     第十八!条   】 ,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第二十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 第二十一条  】    !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     【第二十二条   !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   ?第二十四条  【 : ?   ?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     —第,二十:。五条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第二十六—条,   》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 :   ?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     第二】十八条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 第二十九》条  ?。  【  :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  : 第三十条》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第三】十一条   】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   第三十—二条: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第【三,十三条   !  ?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 ?  :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五】条   !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