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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    《 第六条《   ?。 :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  第七条》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 , 第八条《   《    【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  —   第九条   ! ?    》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     —第十条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   第十一—条,   】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 《    第》十二条  》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第】十,三条   !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     》第十四条  — — , , ,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     第—。。十五:条  ?。 《  ?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  《。   第十六条  !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   ?第十七条   !   》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  第十八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 ,  第?二十条?   】。  :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二十一条 》 , ,  —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   第二十—二,条   【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    !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第二十】四条   】 :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  ?   第二》十五条   !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第】二十六条   【    】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 :   《 , 第二十八条—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    《第二十九《条   】 ,   ?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 , : :    第三十条 !。。  :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第三十一《。。条   !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  —   第三》十,二条   》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第三十三!条   【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  【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 ?     》第三十五条   】    】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