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 : 第六条》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 第七条《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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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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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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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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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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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 第十二条》
【
?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 第十三条
】
《
《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第十四条 】。
【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
第】十五条
!
: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
— :第十六条
【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第十七条【
!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第十八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
第】十九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 第二十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第!二十一条
】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 第二十二【条
】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 第《二十三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第二—十四条
!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
!第,二十五条 —
—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第二十!六条 《
— ?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第二十七条
】
》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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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第《二,十九:条
—。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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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 ? 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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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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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 第三十三条 【
【。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
第【三十五?条
】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