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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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事—业行政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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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
《 第八条
!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事务所或者有代】理记帐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帐机构进《行代理记帐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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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总—会,计师行使总会计【师条例规定的职【责、权限总会计【师的:任命(聘任)、免】职(解聘)依—照总会?计师条例《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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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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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 ,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结算总帐》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 第十—二条
】
?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
? 第十三条
!
》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
,
,
, 第十四条 !
》
,。。
《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
《
《 第《十五条
!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责《;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
: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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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
【 第十七条
!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 《第十八条
】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
: 第十九条】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
第—二,十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
《 ? 第二?十一条
】
—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 ?第二十二条 —
》
》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
:。
? , ,第二十三《条
【。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
《 , 第?二十四?条 :
《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
!第,二十五条 》
【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
《 ?第二十六《条
》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
? 第二十七条 】
》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二)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
【 第二十》八条: ,
【 :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
》 ? 第二十九》条
!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注《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注?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 : 第三十条 】
】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
!第三十一《条 :
【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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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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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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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者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承!担本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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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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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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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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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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