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案
—第十八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审查符合下列四项条!件的予以立案
! : (一)有》初步证据材料证明】有涉嫌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违】法行为;《
,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
》(,四)违法行》为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责期限【
第二十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根【据新情况《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登记立案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发送协助调查函提出!协,助请求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协:助,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协助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函》告请:求协:助调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监测、录音、拍】照、录像;》
《 (二)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要求—其说明相关》。。事项和?。。提供:有,关材料;
!。。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和其他有关材料!
—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暗》查或者其他方—式调查在调》查或者检查时可以组!织监测等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 执?法人员负《有下列责《任
:。
, (一)【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及?。时、公正《的调查;
! (二)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不得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法手!段获取证据;
】 ?。 (三)询》问当事人应》当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 , (四)听取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并如实记《录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证】据包括
】 (一)书证;
】
?。 :(二)物证》;
—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
: :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
《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立?案前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 其他机关依法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
第二《十八条 对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勘—察):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
, ?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应当载】明现场检查起—止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基本信息》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申请回避权》利和配合调》查义务情况现场检】查情况?等信息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不在《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时可以—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现,。场采样获取的监测】(检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执法人!员应当将采》样情况?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记,录采样情况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取得监测(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后【应,当将监测(》检,测)、鉴定结果【告知当事人
—
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
实行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数据进》行标记?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 :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三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 情况紧急的执【法人员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以采用即时通讯方!式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在实施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
: , 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
《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需要鉴定的【送交:鉴定;?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
? (四)》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决定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超过七日—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调!查
:
》(一)行政处罚决定!须以相?关案件的裁》判结果或者其他行政!决定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其他行政《。决定尚未作出的;】
(【二)涉及法律—适用等?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 (四?)因当?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暂?时无法调查的;【
《。。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案件调查!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调查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调!查终止
【 (一)》涉嫌违?法的公民死亡的;
!
(二【)涉嫌?违法: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权利义务的;
!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调查】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查
! ,(一)违法事实清】楚、法律手续完【备、证据充分的【;
《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的!。;
: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结调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的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制作调查报】告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初步处理意见!移送进行案件审【查
:。
《 本案的调查人员不!得作为本案的审查人!员
: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三:十九条 案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本机关?是否有?管辖权;
! (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 (三)【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 (?。五)是否《超过行政处》。罚追责期限;—
: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第】四十条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者调查?。程序违法《的审查?人员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重新调查取】证
?第四十一条 行使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 ?(一)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
】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 (四)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
(【五)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
(—六)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 (七)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四节 【告知和?听证
《第,四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五—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归入案卷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 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
: : (一?)较大数额罚—款,;
》 ,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
: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
,第四十七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
? (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
,。 《(四)听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五《节 :。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机构或者法制】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
: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
?。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案件》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
第五十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
: ,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对案情复杂、【法律争议《较大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开展审核工—作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时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
! :对拟作出的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以书面—形式提出如下意见
!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未—发现明显法律风险】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程序不当或者适】用依据不充分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但【是可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或者完善》的建:议;
》。 ?(三:)存在明显法律风】。险且难以改进或者】完善:的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五十:二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 (一)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 ?(二)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 ? (三)《拟,吊,销许可证件》、一定时期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
》 ?(四)拟《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禁止从业的;
!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 ?集体讨论《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节《。 决定?
第五《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之《前,已经依?。法,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五十五条 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 ? 对同一《当事人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也】可以:列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符合本—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或—。者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等;
【
,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载?明听证?的情况;《
: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
第五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继—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案件》办理过程中中止、听!证、公?告、:。。监测(检测》)、评估、鉴—定、认定《、送达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送达【执,法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律《规定的方式
!。 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存档:
第六十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节》 信:息公开
《
第六十一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其《作出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公!开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下列信息
!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被处罚?的公民姓《名被处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违法事实!;
:
《 (四)行政处罚】结果和依据;
!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
第六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的,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不予公开
!
第六十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隐去:以下信息
! (一)公民的【肖,像、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出生日期【、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信息;
【 , (二)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公—。民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
: ?。 (四)未成年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
(五!)当事人的生产配方!、工艺流程》、购:销价格及客户名称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隐去的信息
【
第六十五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六条—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