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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 ,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