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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