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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