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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