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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 ,    】 第三十四条 【 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护士执业】证书或者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经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审核合格换领—护士执业证书 【 《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达到护】士配备标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实施:步骤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