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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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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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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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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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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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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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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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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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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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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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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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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卫生主管!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注册部《门通报?。
—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批准【设立执业医疗—。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延—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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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护:。士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应?。。当予以?注销执业注册情形的!原注册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注销其—执业注册《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执》。业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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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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