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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   —  第八《十五条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     —  :。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        】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  :  :。(三)清《缴所欠税款; !    — , ,  : ,。(四:)清理债权、债务】; ?   —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 》 ,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