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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  《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  :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 ,。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  《   第八十六【条, ,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 ? ,。  :     》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    《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      (【三)清缴《。所欠:税款;? 》      —   (四)—清理债?权、债务; — :  《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    第九十条 !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 ,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 《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