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
: 第八十五条!。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 《。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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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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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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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第八十?七条 ?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
!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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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 ?(三)?清缴所欠税》款;
《
》。。 (】。四):。清理:债权、债务;—。
!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 :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 第八十八条【 ,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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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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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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