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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   ?  第八十五条 】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 ?。   《 ,。   ?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 ?。 ,  :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   ?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      (【三)清缴所欠税款】; ? 《      —  (四)》清理债权、债务【; ?     】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 , 《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 :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 《 ,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九十二条 !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