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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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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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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 《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 ?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 ?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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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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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六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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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 : 第八十七—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
】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
】 : (三)《清缴所欠税款;
!
《。 : (四)!清理: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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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
】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 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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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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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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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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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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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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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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