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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   ?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   ?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   ?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  :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   ?第六十五条 —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  :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   ?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  :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第七十六条 —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 第七十九条 【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 《  :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 :     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