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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 , ,   —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 《    《。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 ? ,。 ,     》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    】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 , 第六十八》条 :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   ?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    《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七十二条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  ? ,  第七十五条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  :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 第七十八条— ,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 ?  :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   第八十二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八十四条 》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