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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 《     第六!十条  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   《  第六十一条 】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 ? :    第六十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     】。第六十三条  【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 《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   《。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    】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   ? ,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    】 第六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   》。  第六十六—条 : 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 第六十七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   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   《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    【  :  :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 :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  :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   【。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 : :     》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     】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     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一条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    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第七十四条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 ,     —第七十五条 —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   【。  :第七十?六条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七十七》条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     !第七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  第七十九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 :    —。 第八十条  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    — 第八十《一条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    — 第八十二条 【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第八!。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八十四条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