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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入!伙、退伙 ! :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  ?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 ,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 》。   ?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  :    《。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  : ,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 ,   ?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 :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  《    《。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  《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     】第五:十一条 《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     !第五十?。二条: ,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 ,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