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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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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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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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 ,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 《。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第四十六条 !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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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 :。。 第四十八条 】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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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
?。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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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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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 ?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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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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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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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 :。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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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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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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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五十?四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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