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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入伙—、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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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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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
, 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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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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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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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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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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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
】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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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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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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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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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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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 【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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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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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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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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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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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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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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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五十条 【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 【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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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
】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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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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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第五【十四条 《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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