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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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进出口【。的货:。物及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加工贸易后—续管理环节的—内销、余料结转、】深加工结《转等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在】。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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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采用《。。转关运输方》式,的进出口货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的监管办法【办,理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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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报关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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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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