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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五章 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的签发和补签 !。 :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 《   —      —(一)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 :     》。   (《二)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    《    《。 (:三)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 》。     》   (四》。),。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 》  :  海关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应当在—打印出的《报关单?证明联的右下角规】定,处加盖?已在有关部》门备案的“》验讫章” 》 , , ?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申领【报关单证明联、海关!核,销联时应当》提供:海关要求的有效证明!。  【   第《。三十条  》海关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因:遗失、损《毁等特?殊情况需要补签【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原证明联签发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予以补】签海关在证明联、核!销联上注明》。“补:签”字样并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