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机构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