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经批准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按原计划分期实施或拟订新计划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