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经批准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按原计划分期实施或拟订新计划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央金融企业、地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境外上市的公司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原经批准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在按原计划分期实施或拟订新计划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