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