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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