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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