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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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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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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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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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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