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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