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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