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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