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