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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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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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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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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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