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
: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