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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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二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 第三十四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 第三十五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六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 第三十》七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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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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