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建标库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本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6号公布 根据2013年5月3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