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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倾销调查 】。 :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 — 《   ?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   ?。     (—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产品在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国内》市场消费时的价【格信息、出口价格信!。息等:;  】     》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 ,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   —  第十五条 【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     】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 !     !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 ,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 :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有关出口】国(地区)政府 】。   【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倾销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 ,  :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 ,  :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 : , : :  :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 ?   ?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    》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 ? ,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 :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 ?    第二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 ,  ?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同意不得》泄露 》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和?利害关系方》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 :     第二【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  ?  : 第二十五条  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 !    【。 第二十六条—  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     】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 ,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     —  :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    【  :   (《五)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 ,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