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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反补贴》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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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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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一:)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有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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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等;
?。
! (》三):。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
》。
? —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 《 , (五)》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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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申请书《应当附具下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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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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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
【 (三)】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 ,。 , ,第十六条《 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并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应当就有—关补贴事项向—产,品可能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发!出进行磋《商的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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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表示支【持申请或《者反对申请》的国内产《业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的应当认定申请【是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可以启动反补!贴调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补贴调《查
《
? : 第十八条 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补贴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补贴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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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立案调查的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以【下统称利害》关,系方:)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 立案调—查的决?定一经公告商—务部应当将》申请书文《。本提供给已知的【出口经营者和出口】国(地?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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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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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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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地《区)进行调查—;但是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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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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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对—该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
【
商【务部认为《保密申请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对?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的资料按—保密资料《处,理同时要求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该【资料概?要,
—。 按保密资料!处理的?资料未?经提:供资料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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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商《务,部应当允许申请【人、利害关系方【和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查阅【本,案有:关,。资料;但《是属:于按保密资》料处理的除》外
》
? : ,第二十四条 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应当给予产】品被:调查的国家(地区】)政府继《。续进行磋《商的合理机》会,磋,商不妨碍商务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并采取反—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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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就补贴、损害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并予】以公告
! , 第二十六【条 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商务部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终裁决?定予以?公告
】。 《在作出终《。裁,决定:前应当由《商务部将《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国(【。地区)政府》
— 《第二十七《条 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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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 — ,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补贴】、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
】 (三)【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
】
》 《 (四)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
— ? (五)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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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商务部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
! 来自一个或—者部分国家》(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针对所《涉产品的反补贴【调查应当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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