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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    —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第三十八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   (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  :   (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 ? 第三十九【条, 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该客运】船舶的船舶营—运许可证件 — , 第四十》条 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许可之《。日,起60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 第四十二—。条 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取得许可后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其经》营许可 《 第四十三条 !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路运输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