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 :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 :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 ,。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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