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    》 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 ! 第:八条 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 ?    《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应当?向前款规《定,的负责审批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负【责审批的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发给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并【为,申请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运证: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 — :第十条 为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情《况决定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 ,     【采,取前款?规定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 第十一条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也不《得,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参】照适用?前款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许可手续【交回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  】   (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   ! , (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  】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船,。舶投入运营的应【当凭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领取—船舶营运证件 】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   】  :海事管理机构在【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不能—提供有效的船—。舶营运证件的—应当: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 第十六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但是在【国内没有能够满足】所申请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并且船】舶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的:。情况下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或者【航次内临时使用外】国籍船舶运输—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进行船籍登记的【船舶参照适用本条例!关,。于外国籍船舶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