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

        (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第八条  财政部协同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工作;

        (2)依据评价考核结果对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的管理单位通过后补助机制予以支持;

        (3)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优化配置。

    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在推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主要职责是:

        (1)建立健全本部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和规章制度,鼓励直属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单位分享仪器设备、实验平台等创新资源;

        (2)审核所属管理单位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相关信息,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的开放共享工作;

        (3)组织开展本部门所属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按照国家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管理单位是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单位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3)建设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在线服务平台;

        (4)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5)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并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