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通知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听证人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当事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员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如违反本程序规定,由外汇局按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外汇局主持听证,不得收取当事人以及其他参加人任何费用。

    第四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本程序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以上”、“内”及“前”等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程序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国家外汇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