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二年”不包括本年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是指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外参与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