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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格授予 !  —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   》。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 《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