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格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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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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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并不具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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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资格授予及颁发证书!的具:体办法由司法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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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司法部》撤,销,原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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