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互联网站管理办法(试行) 建标库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七条  网站的信息发布由办公厅负责。局内其他各单位负责提供本单位主管业务的相关信息和网站相关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需要发布的政府信息,按规定程序发布。

    第八条  局内各单位网站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的组织、督促、报送工作。按照信息采集和报送要求,填写《网站信息发布审批单》(参见附件),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或者送办公厅审批发布。

    第九条  局内各单位要定期报送相关信息,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报送,提供的信息应有电子文档。

    第十条  经总局网站采用的信息,按有关规定支付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