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
第三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五条 》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