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