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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