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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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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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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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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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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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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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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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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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