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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 第一《节 赔偿范围—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