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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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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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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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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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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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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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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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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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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