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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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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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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
《
》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
,
》 》 ,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 :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
【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 》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
—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 — ,。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
》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 《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